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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学习GB-T 33612-2017 芳纶及其混编纤维的双轴向纬编织物.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芳纶及其混编纤维的双轴向纬编织物的术语和定义、代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

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芳纶纤维为主要材料,并与碳纤维等其他高性能纤维混编的双轴向纬编织物,其他

纤维制成的双轴向纬编织物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47 纤维增强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GB/T 1449 纤维增强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

GB/T 3362 碳纤维复丝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GB/T 3923.1 纺织品 织物拉伸性能 第1部分: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率的测定
条样法

GB/T 4146.1 纺织品 化学纤维 第1部分:属名

GB/T 4666 纺织品 织物长度和幅宽的测定

GB/T 7689.1—2013 增强材料 机织物试验方法 第1部分:厚度的测定

GB/T 7689.2 增强材料 机织物试验方法 第2部分:经、纬密度的测定

GB/T 9914.3 增强制品试验方法 第3部分:单位面积质量的测定

GB/T 14343 化学纤维 长丝线密度试验方法

GB/T 18318.1 纺织品 弯曲性能的测定 第1部分:斜面法

GB/T 19975 高强化纤长丝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双轴向纬编织物 biaxial weft-knitted fabrics

使用针织结构中的纬编线圈组织,将分别含有一层或多层0°方向(沿编织方向)的纬纱与一层或多

层90°方向(垂直于编织方向)的经纱捆绑到一起,所形成的织物。

4 代号

4.1 结构代号

双轴向纬编织物按捆绑系统的组织结构可分为 P 织法(P)、DP 织法(DP) 和 R
织法(R) 三大类。 P 织法代表捆绑系统为纬平针组织,结构见图1;DP
织法代表捆绑系统为双纬平针组织,结构见图2;R 织

法代表捆绑系统为罗纹组织,结构见图3。

style="width:1.41333in;height:0.16005in" />style="width:1.50332in;height:0.16654in" />GB/T 33612—2017

style="width:2.0801in;height:1.82666in" />

1 P 织法

style="width:2.07334in;height:1.84668in" />

a) 三层结构

3 R 织法

style="width:2.04675in;height:1.75244in" />

2 DP 织法

style="width:1.93992in;height:1.84668in" />

b) 五层结构

4.2 纱线代号

纱线代号中纤维属名按 GB/T4146.1
中规定执行。双轴向纬编织物的纱线代号由构成捆绑系统

的捆绑纱代号和构成衬纱系统的衬纱代号组成,形式为:捆绑纱代号×衬纱代号。

示例1:AR×AR 表示:纯芳纶双轴向纬编织物。

2:PES×AR 表示:涤纶捆绑芳纶的双轴向纬编混编织物。

示例3: PA×AR/CF 或 PA×CF/AR
表示:锦纶捆绑芳纶、碳纤维的双轴向纬编混编织物。

4:AR/PESXUMPE/QU/CRF 、PES/AR×QU/UMPE/CRF
表示:芳纶、涤纶捆绑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石英纤

维、陶瓷纤维的双轴向纬编混编织物。

4.3 织物厚度代号

织物厚度代号由2位数组成。织物的实际厚度为该2位数除以10,单位为mm。

示例1 :09表示织物厚度为0.9 mm。

2:32表示织物厚度为3.2 mm。

4.4 产品代号

双轴向纬编织物按结构代号、纱线代号和织物厚度代号进行标记,形式为:

style="width:7.36042in;height:2.74444in" />

示例 1: R-PES×AR/CF-06 表示:涤纶捆绑芳纶、碳纤维,厚度为0.6 mm
的罗纹捆绑结构的双轴向纬编织物。

示例2:P -AR/PA×CF/AR/QU- 12
表示:芳纶、锦纶捆绑碳纤维、芳纶、石英纤维,厚度为1.2 mm
的平针捆绑结构

的双轴向纬编织物。

GB/T 33612—2017

5 要求

5.1 纤维材料

5.1.1 芳纶纤维

芳纶纤维性能应符合表1的要求,以满足织造工艺需求。对于有特殊需求的产品,应根据最终产品

的性能要求选用芳纶纤维。

1 芳纶纤维的主要性能要求

类别

技术指标

项 目

要求

芳纶种类(复丝)

线密度/dtex

≥1100

线密度偏差/%

±3

断裂强度/(cN/dtex)

≥20.0

5.1.2 其他纤维

根据产品使用要求选择,其他混编纤维可以包括碳纤维、玻璃纤维等纤维材料,纤维性能应符合相

关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5.2 双轴向纬编织物

5.2.1 外观质量

5.2.1.1
双轴向纬编织物表面应保证捆绑纱线圈纹路清晰均匀、无杂物及污渍,衬经衬纬排列均匀,手
感柔软,面内剪切变形容易。

5.2.1.2
对织物中疵点部位做结辫标识,采用布边穿不同颜色线或做标志,以示区别。每10
m 长度内 外观疵点总数不应超过1个,外观疵点类型及计数方法见表2。

2 双轴向纬编织物疵点计数规定

疵点名称

疵点程度

纬纱断纱

>3横列/处

经纱断纱

>30 cm/处

紧经/紧纬或织针钩吃衬纱

>10 cm/处,外观变化明显

地纱漏针

>30 cm/处

花针

>10 cm/处,花针连续

稀密路

>10 cm/处

破洞和破边

≥5针/处

注1:达到表中疵点程度的残次判定为疵点,1处计为1个疵点。

注2:如果2个及以上的疵点发生在织物的相邻部位(长度方向间距小于或等于0.5m),计为1个疵点。

注3:织物每出现1处开剪部位,则计为1个疵点。

注4:捆绑系统在编织成圈时,出现不应有的集圈线圈,由此形成的疵点称为花针。

注5:织物中沿捆绑结构经向,因一列或几列线圈纵行与其他纵行稀密不同所形成的疵点称为稀密路。

GB/T 33612—2017

5.2.2 物理性能

双轴向纬编织物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3的要求。

3 双轴向纬编织物物理性能要求

序号

项 目

要求

1

单位面积质量偏差/%

±5

2

厚度偏差/%

±5

3

幅宽偏差/mm

±5

4

经向密度偏差/(根/10 cm)

±1

5

纬向密度偏差/(根/10 cm)

±1

5.2.3 织物力学性能

双轴向纬编织物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或协议值,四种典型双轴向纬编织物的结构参数及其

力学性能要求见表4。

4 四种典型双轴向纬编织物结构参数及力学性能要求

产品代号

R-PES×AR/

CF-09

R-PES×AR/

CF-09

R-PES×AR/

CF-09

R-PES×AR-12

经向密度/(根/10 cm)

48±1

48±1

48±1

48±1

纬向密度/(根/10 cm)

48±1

48±1

48±1

48±1

衬纱混编比例

AR

6

8

4

12

CF

6

4

8

0

断裂强力/kN

横向

9.0

9.5

6.5

16.5

纵向

15.0

14.0

15.0

22.5

断裂伸长率/%

横向

1.2~1.5

2.8~3.4

1.2~1.5

2.5~3.2

纵向

1.5~2.0

2.8~3.4

2.4~2.9

2.9~3.9

抗弯刚度/(mN/cm)

横向

160~240

120~170

140~240

140~220

纵向

170~250

120~180

240~340

200~260

5.2.4 层合板力学性能

双轴向纬编织物增强复合材料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或协议值,四种典型双轴向纬编织物增

强层合结构复合材料常用复合固化工艺参数要求见表5,其力学性能应符合表6中要求。

GB/T 33612—2017

5 四种典型双轴向纬编织物层合板复合工艺参数要求

树脂

固化剂

促进剂

层数

成型方式

固化温度

固化时间

h

体系

配比

体系

配比

体系

配比

TDE-86环氧

树脂

100

70#甲基四氢 苯胺

87

N-N二甲基 苄胺

0.7

4

RTM工艺

130

150

160

180

2

1

6

1

注:可以用满足最终产品性能要求的其他工艺参数代替。

6 四种典型双轴向纬编织物层合板力学性能要求

产品代号

衬纱混

编比例

拉伸强度

MPa

拉伸模量

GPa

断裂伸长率

%

弯曲强度

MPa

弯曲模量

GPa

AR

CF

横向

纵向

横向

纵向

横向

纵向

横向

纵向

横向

纵向

R-PES×AR/CF-09

6

6

670

640

45

30

1.3~1.5

1.5~1.9

500

440

35

35

R-PES×AR/CF-09

8

4

430

650

30

30

1.1~1.3

1.5~1.8

390

420

30

25

R-PES×AR/CF-09

4

8

450

740

40

40

0.9~1.1

1.4~2.0

530

600

38

38

R-PES×AR-12

12

0

280

390

25

30

1.1~1.4

1.2~1.4

350

240

25

15

6 试验方法

6.1 纤维线密度

复丝按GB/T 14343 规定执行。

6.2 纤维拉伸性能

芳纶纤维、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等高强度类化纤长丝按 GB/T 19975
规定执行。碳纤维复丝可

按 GB/T3362
规定执行,玻璃纤维、玄武岩纤维等脆性高性能纤维复丝可参照执行。

6.3 单位面积质量

按 GB/T 9914.3 规定执行。

6.4 织物厚度

按 GB/T 7689.1—2013 规定执行,条件2,25 cm² 压脚面积,0.2 N/cm²
压力,30 s 压重时间。

6.5 幅宽

按 GB/T 4666 规定执行,精确至1 mm。

6.6 经纬密

按 GB/T 7689.2 规定执行。

GB/T 33612—2017

6.7 拉伸性能

层合板拉伸性能的测定按 GB/T 1447规定执行。

双轴向纬编织物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率的测定原理、取样、仪器、步骤及结果按
GB/T 3923.1 规定

执行,隔距200 mm, 测试速度20 mm/min。 其中试样制备参考如下方法:

剪取试样的长度方向应与织物的纵向或横向平行,在宽度方向两边各留取相同数量衬经或衬纬纱
作为拆边纱,有效宽度为50 mm。 根据试样尺寸要求,固定中间间距200 mm,
为避免织物在测试中产 生滑移,需将试件的两端进行固化,固化长度不小于50
mm。 拆去试样宽度方向两侧数量大致相同的

衬纱,直至试样宽度符合规定尺寸。

6.8 弯曲性能

双轴向纬编织物抗弯刚度的测定按GB/T18318.1 规定执行。

层合板弯曲性能的测定按GB/T 1449 规定执行。

6.9 外观疵点

对织物正反面均进行外观疵点的检验,检验应在平台上进行,采用正常白昼北光或日光灯照明,目

光与台面距离(60±10)cm。

7 检验规则

7.1 抽样

7.1.1
按交货批号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作为检验批。外观质量的测定按表7规定随机抽取相

应数量的卷装。

7 外观质量测定抽样卷数

一批的卷数N

样本量n

接收数Ac

拒收数Re

≤8

2

0

1

9~15

3

0

1

16~25

5

0

1

26~50

8

1

2

≥51

13

1

2

注1:约定匹长为30 m。

注2:当批量范围小于样本量时,全数检查。

7.1.2
内在质量的测定按表8的规定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卷装。所抽样本的每一卷中距头端至少

1.5 m、距端边各50 mm
的区域内随机剪取一个样品,样品尺寸应满足所有的性能试验。

GB/T 33612—2017

8 内在质量测定抽样卷数

一批的卷数N

样本量n

≤3

1

4~10

2

11~30

3

31~75

4

≥76

5

7.2 外观质量的判定

按5.2.1对相应产品批样的每个样本进行外观质量评定,若抽样中不合格样本数小于或等于接收
数 Ac, 则判该批产品外观质量合格;若抽样中不合格样本数等于或大于拒收数
Re, 则判该批产品质量

不合格。

7.3 内在质量的判定

以所有样品测试值的平均值作为该批的内在质量指标,各项指标均符合相应的5.2.2~5.2.4要求

时,判定该批产品内在质量合格。

如有不合格项出现时则从该批中按7.1.2规定重新抽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验。如果复验结果
符合相应的5.2.2~5.2.4要求,则判该批产品的内在质量合格;如果复验结果仍不符合要求,则判该批

产品内在质量不合格。

7.4 结果判定

外观质量和内在质量均判定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每个包装单元的明显部位应附有标志,包括下列内容或根据协议、合同规定:

a) 生产厂名称和厂址;

b) 生产日期及批号;

c) 产品名称及代号;

d) 卷数、长度及克重;

e) 产品标准代号;

f) 检验日期及合格证;

g) "保持干燥"等字样或标志。

8.2 包装

成品按定长、定宽成卷包装,其值根据协议或合同规定执行,包装分为纸包装、塑料包装、木箱或硬

纸箱包装三层。应保证产品质量不受损坏,保持外观整洁、干燥,便于运输。

GB/T 33612—2017

8.3 运输

产品包装件运输中应保证不破损,轻装轻卸、防压、防潮、防沾污、防雨淋、不得长期曝晒。

8.4 贮存

8.4.1
应放于通风良好、清洁的仓库内避光保存,仓库内温度不超过35℃(用作降落伞及救生服关键
部件的产品仓库内温度不超过30℃),仓库内相对湿度不超过75%。

8.4.2 不应与易腐、易爆、易燃和有毒物品混置于同一仓库内。

8.4.3
贮存期间应定期检查,发现虫蛀、霉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贮存期限不低于5年。

8.4.4
超过保证贮存期时,每次使用前应随机抽取1件样品,对其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率进行复验。
如果复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可继续使用,若复验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则按表8规定进行抽样并全数检
验,如果全部合格则可继续使用,若有一件不合格则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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